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文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毒品總毛重合計為參點捌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3
8號被告劉文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3.87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安保字第892號),經送鑑定後,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09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1090400587號)在卷足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文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月6日以109年度毒偵緝字第138號因認被告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毛重3.87公克,指定鑑驗1包驗餘淨重為1.7076公克),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5月8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1430號卷第
113頁),是本件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該毒品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盛裝該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因與附著其上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為毒品而同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另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