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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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原交易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交易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文彬選任辯護人黃健弘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文彬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
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9年11月2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09年10月22日上午
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黃英豪法官蔡瑞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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