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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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310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呂三元 債務人 蔡宗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宗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蓋有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或委任狀。
二、債務人蔡宗佑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