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消債核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2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 鄭雪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12號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15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設於臺北市○○區○○路5段2號1、2、4、14樓及地下1樓,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認可,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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