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 陳美筑 即 陳艷鳳 上訴人 陳柏寧 上訴人 陳亭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