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五、六、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六、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附表編號一至四,應執行拾肆年貳月;就附表編號五至七,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毒品危害防制債權人等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五、六、七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
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周占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