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標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標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標炳(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6月7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
5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標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03.04│98.05.11│98.07.01│├────────┼──────────┼──────────┼─────────┤│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偵字│苗栗地檢98年度偵│苗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647號│字第2805號│第594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9號│98年度訴緝字第20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35││實││││號││審├──────┼──────────┼──────────┼─────────┤││判決日期│99.01.05│99.01.19│98.12.29│├─┼──────┼──────────┼──────────┼─────────┤││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599號│98年度訴緝字第20號│98年度苗簡字第1035││判││││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2.05│99.02.11│99.03.2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勞│││├────────┼──────────┼──────────┼─────────┤││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610號│566號│第10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標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殺人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年2月││││││├────────┼──────────┼──────────┼─────────┤│犯罪日期│98.05.07│98.11.09│97.10.30││││││├────────┼──────────┼──────────┼─────────┤│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9年度毒偵緝│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號│字4454號│4825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板橋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3號│99年度簡字第510號│98年度訴字第2590號││實││││││審├──────┼──────────┼──────────┼─────────┤││判決日期│99.04.13│99.07.20│99.05.28│├─┼──────┼──────────┼──────────┼─────────┤││法院│苗栗地院│臺中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易字第153號│99年度簡字第510號│98年度訴字第259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9.04.13│99.08.12│99.07.05│├─┴──────┼──────────┼──────────┼─────────┤│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勞│││├────────┼──────────┼──────────┼─────────┤││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編號6、7應執行有│││1338號│9824號│期徒刑5年││備註│││2.板橋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388號│││││(臺中地減99年執│││││助字第2309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標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10.30│98.10.08│98.10.23│├────────┼──────────┼──────────┼─────────┤│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4825號│2317號│9992號│├─┬──────┼──────────┼──────────┼─────────┤│最│法院│板橋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90號│99年度簡字第1185號│99年度訴字第647號││實││││││審├──────┼──────────┼──────────┼─────────┤││判決日期│99.05.28│99.09.27│99.10.19│├─┼──────┼──────────┼──────────┼─────────┤││法院│板橋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590號│99年度簡字第1185號│99年度訴字第64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7.05│99.09.27│99.11.23│├─┴──────┼──────────┼──────────┼─────────┤│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得易科、得社│得易科、得社││罰金之案件│勞│勞│勞│├────────┼──────────┼──────────┼─────────┤│││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5143號(臺中地檢99年│5672號(臺中地檢99││備註││執助字第2399號)│年執助字第26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標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強盜│竊盜│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8.11.01│98.10.23│98.10.29││││││├────────┼──────────┼──────────┼─────────┤│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8668號│364號│364號│├─┬──────┼──────────┼──────────┼─────────┤│最│法院│高等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100年度訴字第150號│100年度訴字第150號││實││││││審├──────┼──────────┼──────────┼─────────┤││判決日期│99.12.16│100.03.28│100.03.28│├─┼──────┼──────────┼──────────┼─────────┤││法院│高等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上訴字第1280號│100年度訴字第150號│100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2.07│100.03.28│100.03.28│├─┴──────┼──────────┼──────────┼─────────┤│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得易科、得社││罰金之案件│勞│勞│勞│├────────┼──────────┼──────────┼─────────┤││新竹地檢100年度執字│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編號11、12應執行有│││559號(臺中地檢100年│徒刑1年3月(苗栗地檢│期徒刑1年3月(苗栗││備註│執助字第458號)│100年執字第1338號)│地檢100年執字第│││││133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何謝標 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槍砲條例│槍砲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有期徒刑4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金新臺幣6萬元││├────────┼──────────┼──────────┼─────────┤│犯罪日期│91.92年間│98.10.1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9848號│984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100年度上訴字第23、│││實││74號│74號│││審├──────┼──────────┼──────────┼─────────┤││判決日期│100.04.06│100.04.0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23、│101年度上訴字第23、│││判││74號│7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29│100.04.0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罰金之案件│勞│勞││├────────┼──────────┼──────────┼─────────┤││1.編號13、14應執行有│1.編號13、14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併科罰│期徒刑5年,併科罰│││備註│金新臺幣8萬元│金新臺幣8萬元││││2.彰化地檢100年執字│2.彰化地檢100年執字││││第2643號(臺中地檢│第2643號(臺中地檢││││100年執助字第1072│100年執助字第107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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