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俊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俊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俊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合計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6月16日核准假釋,而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61號),爰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