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98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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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856號
聲請人卓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相對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王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民國114年6月2日經提示,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即應視為見票即付,執票人自可隨時向發票人請求付款,並於未獲付款後,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是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9856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1
113年10月8日
25,339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18
2
113年10月8日
124,661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19
3
113年10月8日
43,121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0
4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1
5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2
6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3
7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4
8
113年10月8日
122,097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32
9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5
10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6
11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7
12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8
13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29
14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30
15
113年10月8日
122,100元
未記載
114年6月2日
TH164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