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
原告 周昶濬
被告 魏嘉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
原告 周昶濬
被告 魏嘉誠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