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848號

原告 周昶濬

被告 魏嘉誠

鄭弘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

法官朱學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維倫

中華民國1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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