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1號原告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9,11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8年3月25日所命補繳之裁判費8萬8,6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8年
5月14日民事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108年5月20日民事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狀追加請求後,變更為929萬7,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原告僅繳納8萬9,110元,尚不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3,9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郭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