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3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債務人 謝秀花 債務人 蔡念日 債務人 謝新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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