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9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鏗儔 被上訴人即被告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謝燦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台北分局法定代理人 王晉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09號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91,263元【(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860元/平方公尺×返還土地範圍1268.91平方公尺(4.27+437.78+826.86)=1,091,2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馬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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