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8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森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森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785號刑事判決正本,業於民國
102年8月23日送達被告陳森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住所,經被告本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9頁),堪認上開判決業已合法送達被告。又被告住所係在臺中市西屯區,其向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之規定,須扣除在途期間6日,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而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應自102年8月24日起算10日,並扣除在途期間6日(算法上為加計),於102年9月8日屆滿,又因該日為星期日,乃順延至該日之次日即102年9月9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同年8月30日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1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同年9月29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查詢單暨附件各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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