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林秀好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五號被告林秀好賭博案件,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計算機壹臺、六合手冊壹本、開獎號碼表壹張、六合彩簽注單貳張、六合彩統計單貳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秀好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9月7日確定,復於102年9月6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手冊1本、開獎號碼表
1張、六合彩簽注單2張、六合彩統計單2張,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237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該檢察官職權送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9月7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628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01年9月7日起至102年9月6日止,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經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核閱該署101年度偵字第2375號、101年度緩字第431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稽。查本件扣案之傳真機1臺、計算機1臺、六合手冊1本、開獎號碼表1張、六合彩簽注單2張、六合彩統計單2張等物,均係被告所有,並供本件賭博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為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雖併以該等扣押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為聲請宣告沒收之依據,惟刑法第266條第2項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用以決定勝負之工具,而扣案之傳真機1臺係供賭客傳真簽注使用;計算機1臺係供計算賭金數額之用;六合手冊1本乃作為賭客簽賭時下注之參考;開獎號碼表1張乃紀錄六合彩開獎號碼;六合彩簽注單2張、六合彩統計單2張均係作為記錄賭客簽注情形使用,皆不具決定勝負之功能,自與當場賭博之器具有間,然上開扣案物既均屬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得單獨宣告沒收之物,仍應適用該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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