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信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66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迭經本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1月13日送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7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45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7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44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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