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710號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紫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契約當事人玫瑰服飾店為獨資,亦或合夥,如為合夥,對債務人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玫瑰服飾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三、請求之金額為何?(貴公司原因與事實欄記載為新臺幣21,900元,惟標的及數量欄記載為新臺幣31,980元)
四、債務人林紫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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