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小字第840號
原 告 甲○○即 傑廣 生活家管理負責人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公寓大廈傑廣生活家之管理負責人
,基於此身分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具狀異議其非合法之當
事人,原告亦未提出證明或足供調查之證據,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