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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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6月28
日起至95年7月2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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