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簡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簡字第1261號
抗告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95年度鳳簡字第1261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本院第1審裁定,提起第2審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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