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上易字第414號上訴人即被告趙○櫻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01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1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趙○櫻為南○旅行社經理,其於民國107年8月17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號之高雄國際航空站(下稱高雄機場)出境大廳內,因接待客人排隊動線、插隊等問題,在中華航空公司高雄分公司(下稱華航公司)櫃檯前,與華航公司地勤人員許○如發生爭執,經華航公司督導林○第前來勸導安撫,趙○櫻猶感不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下午5時55分許,在前揭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櫃檯前,對許○如辱罵:「去吃大便」,足以貶損許○如之名譽及人格。經許○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如訴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時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趙○櫻(下稱被告) 固坦 認有當眾說「去吃大便」等語,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當天被告背對許○如,跟督導抱怨說「我們又不是吃大便的,不可以這樣對我們」等語,並非辱罵許○如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7年8月17日下午5時許,在高雄機場出境大廳內
,因接待客人排隊動線、插隊等問題,與華航地勤人員許○如即告訴人發生爭執,經華航公司督導林○第前來勸導安撫,被告於同日下午5時55分許,在前揭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櫃檯前,口出:「去吃大便」等語之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警卷第1至
2頁、偵卷第15至17頁、原審卷第33至40頁),核與莊○如、林○第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警卷第5至6頁、偵卷第28至29頁、第45至47頁)、證人林○第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本院卷第77至78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警卷第7至9頁)在卷,及經原審當庭勘驗手機錄音內容,製有勘驗筆錄1份(原審卷第30至32頁)附卷足考,復為被告於原審不爭執(原審卷第45至46頁),首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查:
⒈告訴人歷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告
訴人在華航公司擔任運務員即劃位地勤,辦理登機作業,當天在高雄機場華航公司櫃檯執勤,有分三條動線區隔,告訴人當天辦理散客,團體客在莊○如及另一位錢小姐那邊,被告帶團體客人去送機,卻排隊到散客這裡,告訴人請被告去團體客動線排隊,被告雖然改到團體客動線,但斜斜的把行李丟到散客動線的輸送帶,告訴人就請督導把被告帶開,因為被告情緒很激動,也不是第一次罵人,所以告訴人就開手機錄音,然後和另名女乘客對話,對話間看到被告轉過頭,瞪著告訴人說:「吃大便」,可以確定被告是在辱罵告訴人,當時被告站在告訴人右側櫃檯前1到2公尺的位置。告訴人聽了覺得很羞辱、人格受到貶損(警卷第1至2頁、偵卷第15至17頁、原審卷第33至40頁)等語。是告訴人歷次筆錄均明確指述其因排隊動線等問題與被告發生爭執,被告因而轉頭瞪告訴人並辱罵「去吃大便」等語乙情明確。
⒉參諸在隔壁櫃檯值勤之華航公司地勤莊○如亦於警詢及檢
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當天莊○如在告訴人旁邊櫃檯劃位,被告因為試圖插隊,告訴人請被告排隊,被告抱怨櫃檯人員處理速度太慢,在被告前面的旅客表示讓被告先辦,但櫃檯人員還是照排隊順序辦理,被告惱羞成怒,莊○如看到被告跟督導林○第講到一半突然轉過頭對告訴人大罵:「去吃大便」(警卷第6頁、偵卷第28至29頁)等語;核與督導林○第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見前面排隊散客動作太慢,就想插隊,經同事制止,林○第過來安撫被告的情緒,正和被告講話,被告突然轉頭朝櫃檯大罵:「去吃大便」,並沒有聽到被告說:「我們又不是吃大便的」這句話(警卷第5頁、偵卷第45至47頁、本院卷第77至78頁)等語;均明確指出被告前因排隊、插隊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其後雖經督導林○第安撫情緒,仍朝著櫃檯即告訴人方向大罵:「去吃大便」等語益明。
⒊再經原審於108年5月7日當庭勘驗告訴人手機錄音內容
(全文詳如附件所示),由錄音一開始時,被告與告訴人爭論中,而經督導林○第安撫,被告仍感不滿,而於告訴人與另名女乘客對話間(錄音時間1分56秒時),突然口出:「去吃大便」,旋經告訴人要求請航警來要報警,被告猶再回嘴:「誰跟你吃大便啊?」等情。而以被告與告訴人於錄音時間起46秒間仍就排隊動線口角爭執,隨後被告與督導交談,約1分鐘後之1分56秒被告即口出:「去吃大便」,其時間緊接,足認被告所言:「去吃大便」,顯與其前與告訴人之爭執,有密切關聯。且經告訴人表示有錄到被告叫其吃大便後,被告立刻回嘴:「誰跟你吃大便啊?」乙情,足見被告出言:「去吃大便」之辱罵對象為告訴人無疑。是被告嗣後辯稱其係向督導抱怨:「我們又不是吃大便的,不可以這樣對我們」云云,與錄音內容不符,實不足採。
⒋至被告雖又辯稱「去吃大便」應不構成公然侮辱云云。然
以被告為上開辱罵言詞時,係在高雄機場華航公司櫃檯前,且被告與告訴人公開爭執在前,被告隨即朝著告訴人方向辱罵在後,是在場排隊等待辦理登機手續之旅客及機場相關員工,均可認知、理解被告辱罵:「去吃大便」之對象為告訴人。此外,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問:為何一般人的對話中會出現『我們又不是吃大便的』?)我的意思是我們又不是狗,不要當我們是狗,把我們使喚來使喚去。」(原審卷第45頁)等語,足見被告係以「狗吃屎」之意義,而以「去吃大便」等詞辱罵告訴人,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並使告訴人因遭此公開辱罵而備感羞辱(原審卷第40頁),是被告所為,自已構成公然侮辱,堪以認定。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前開公然侮辱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在小港機場華航公司櫃檯前,在場排隊等候出境之不
特定旅客、機場相關人員均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朝告訴人公開辱罵「去吃大便」,前開言詞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業經認定如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㈡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等規定等規定,並審酌被告因排隊動線、插隊等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不思理性和平解決,竟在大庭廣眾之下,以「去吃大便」之詞公然辱罵在櫃檯服勤之告訴人,使告訴人備感羞辱,被告犯後旋即離開現場,且於到案後飾詞否認,未見悔意,迄今仍未取得告訴人之諒解,犯後態度不佳等犯罪之動機、目的、造成損害等各情,量處拘役1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
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提起上訴,係就原審採證認事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白論斷之事項,持憑己見而為不同之評價,再為事實上之爭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麗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鍾忠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吳佳頴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陳勃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原審108年5月7日勘驗筆錄(原審卷第30至32頁)
一、勘驗物品:手機轉錄之光碟1片
二、勘驗標的:記載「寒股偵字19111號小港機場」之光碟內,檔名為「關鍵字約1分53秒處」錄音檔案。
㈠「關鍵字約1分53秒處」之錄音檔案,該檔案全長共2分18
秒,本件錄音光碟係從被告趙○櫻(下稱趙)與告訴人許○如(下稱許)爭執後開始錄音,至告訴人要求通報航警前來處理為止,全程連續錄音無間斷。
㈡檔案時間00分00秒至01分30秒告訴人與被告因排隊動線問題
起爭執並向督導說明趙:叫你過來男:沒事,不要這樣許:不是沒事趙:我沒有怎樣,我就是看他那個態度許:我10分鐘以前就跟他說要在在此等候的地方趙:你什麼時候跟我說的許:有!就在這裡趙:我就沒有站在那裡許:妹妹,你有沒有聽到我10分鐘以前就跟他說,要在「在
此等候」裡面女生聲音:有趙:不要來這套許:你不要對我大聲喔趙:對啊!就要出去玩還在那邊,叫你過來幹嘛許:這邊本來就沒有一個洞的啊趙:一個洞、本來就人家有開的,又不是我們開的、誰開的
我們怎麼知道啊許:我們的動線是在那邊趙:我沒有…是誰開的女生聲音:不是我趙:對阿也不是我阿許:我剛剛10分鐘以前就有請你站在裡面等了(檔案時間46秒至1分29秒,可聽到被告趙○櫻在離錄音位置較遠的地方與督導交談,但聽不清楚完整對話內容)㈢檔案時間01分31秒~01分59秒
許:小姐你剛剛是真的在他前面嗎?女乘客:沒有我剛剛問他們怎麼排隊,他們說排這邊許:沒有,他們是團體,因為我們只有一個路口的女乘客:我剛剛有問他們怎麼排,他們說這邊或那邊兩邊許:對,而且我也是直接看到你女乘客:對阿我來的時候從這裡來的趙:…(聲音在較遠的地方,無法聽清楚)女乘客:我是沒有關係,他如果要先,讓他我也沒有關係趙:…(聽不清楚),於檔案時間01分56秒時,被告突講出
「去吃大便」(音量較大聲,但因與女乘客同時說話,
無法明確聽清楚完整對話。)女乘客:反正飛機還是要等我上去阿㈣檔案時間02分00秒~02分18秒
許:稍等一下,我有錄到吃大便,叫航警來,我有錄到了,
叫航警來,叫航警來,我堅持,我已經錄到了,他說叫我吃大便女聲:誰跟你吃大便啊?許:叫航警來!現在叫航警來檔案時間2分18秒影片結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