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簡字第118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94年度偵字第463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以約2年之時間工作抵償前案因竊盜而積欠被害人之款項,非無清償改過之誠意;而本件被告係因生活窘迫而犯案,有可宥之處,且所竊之金額不高,被害人所生損害尚輕,原審因之適用刑法第56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之規定,量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以3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曉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管安露
法官李宛玲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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