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92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蕭健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潭天天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或主管機關准予主任委員就任報備函文影本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含法定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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