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8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郁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3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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