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宋慧鈴 附民被告 呂瑞武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附民原告 宋慧鈴 附民被告 呂瑞武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一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