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振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振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1日│105年9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2007號│105年度速偵字第2033號│105年度速偵字第215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524號│105年度簡字第1548號│105年度簡字第16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13日│105年9月30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524號│105年度簡字第1548號│105年度簡字第1654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18日│105年10月18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以│├────────┼───────────┼───────────┤││罪名│竊盜│竊盜││├────────┼───────────┼───────────┤│││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宣告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下││犯罪日期│105年9月21日│105年8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速偵字第2258號│105年度偵字第7668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730號│105年度簡字第1775號│││事實審├────┼───────────┼───────────┤空│││判決日期│105年10月18日│105年10月27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1730號│105年度簡字第1775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5日│105年11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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