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英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蔡英欽分別於(1)民國104年9月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最高收取三個月。(2)民國105年5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36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2.84%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3)民國102年7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99%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4)民國103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7.69%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5)民國104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5.7%固定計付,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707,421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5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8531││3月21日││15│││元│││││├──┼───┼─────┼──────┼──────┼───────┤│002│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5618││3月16日││12.84│││元│││││├──┼───┼─────┼──────┼──────┼───────┤│003│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03842││2月17日││9.99│││元│││││├──┼───┼─────┼──────┼──────┼───────┤│004│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34061││2月17日││7.69│││元│││││├──┼───┼─────┼──────┼──────┼───────┤│005│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5369││2月17日││5.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58531││3月21日││約金新臺幣300│││元││││元,最高收取三│││││││個月│├──┼───┼─────┼──────┼──────┼───────┤│002│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75618││3月16日││之違約金,最高│││元││││收取三個月│├──┼───┼─────┼──────┼──────┼───────┤│003│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303842││2月17日││之違約金,最高│││元││││收取三個月│├──┼───┼─────┼──────┼──────┼───────┤│004│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234061││2月17日││之違約金,最高│││元││││收取三個月│├──┼───┼─────┼──────┼──────┼───────┤│005│新臺幣│蔡英欽│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1000元│││35369││2月17日││之違約金,最高│││元││││收取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