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158號原告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0,247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