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4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債務人 張明燈 債務人 黃菁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張明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參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張明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菁華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