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947號
107年度簡字第39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憲彰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4123號、第15516號),均繫屬於本院,屬於一人犯數罪,為相牽連案件,本院合併審理,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646號、第1711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郭憲彰犯損壞國父遺像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一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市中路」更正為「河東路」、附件二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市中路」更正為「市中一路」、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一證據名稱「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更正為「被告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郭憲彰於本院之自白(見審易1646號卷第29頁、審易1711號卷第28頁)」外,餘均引用附件一、二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就附件一、二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160條第2項之損壞國父遺像罪。被告先後2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表達個人言論自由,竟作出損害國父遺像之不當舉動,對國家認同造成危害之虞,行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律師(見審易1646號卷第31頁、審易1711號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附件一: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4123號被告郭憲彰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憲彰基於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 孫文 而公然損壞其遺像之犯意,於民國107年6月20日下午4時許,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市中路大門口前,撕破國父遺像而公然損壞國父遺像。嗣於同日下午5時15分許,經 莊訓貴 、 邱煌 達告發而悉上情。
二、案經莊訓貴、 邱煌達 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郭憲彰於偵查中│被告郭憲彰意圖侮辱創立中華│││之供述│民國之孫先生,於上述時、地││││,原欲以火燒之方式損壞國父││││遺像,惟因下雨且見警上前阻││││止,遂撕毀國父遺像之事實。│├──┼─────────┼─────────────┤│2│告發人莊訓貴、邱煌│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公然│││達於偵查中之指訴│損壞國父遺像之事實。│├──┼─────────┼─────────────┤│3│被撕毀之國父遺像及│國父遺像1張經被告郭憲彰於│││打火機1個│上述時、地撕毀成多張碎片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0條第2項之侮辱國父遺像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檢察官謝昀哲附件二: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5516號被告郭憲彰男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憲彰基於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文而公然損壞其遺像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0日下午3時許,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市中路大門口前,撕破國父遺像而公然損壞國父遺像。嗣於同日下午3時15分許,經莊訓貴、邱煌達告發而悉上情。
二、案經莊訓貴、邱煌達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於警詢及本署偵│被告郭憲彰意圖侮辱創立中│││查中之供述│華民國之孫先生,於上述時││││、地,先以剪刀將國父遺像││││剪成條狀,再放入桶子內燒││││燬之事實。│├──┼─────────┼────────────┤│2│告發人莊訓貴、邱煌│證明被告有於上揭時、地公│││達於偵查中之指訴│然損壞國父遺像之事實。│├──┼─────────┼────────────┤│3│被撕毀之國父遺像2│國父遺像2張經被告郭憲彰│││張│於上述時、地剪成條狀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0條第2項之侮辱國父遺像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檢察官謝昀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