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春華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春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春華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5年8月9日,附表編號
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5年8月9日之前,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3所示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5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自得併合處罰。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符合定執行刑之要件,並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同時考量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等整體非難評價,以及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數罪併罰定執行刑規定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鐘柏翰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4年7月21日上│107年7月20日某│104年7月20日某│││午7時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4664號│偵字第2019號│偵字第201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15│105年度訴字第││││1103號│0號│15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22日│105年8月11日│105年8月11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壢簡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05年度上訴字第││││1103號│2248號│2248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9日│105年10月4日│105年9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編號│4│5││├────────┼────────┼────────┼────────┤│罪名│放火燒燬其他物件│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2月24日凌│105年7月11日上││││晨1時14分│午10時14分││├────────┼────────┼────────┼────────┤│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桃園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9031、2327│偵字第9031、2327││││8號│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106年度訴字第│││││8號│14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17日│108年1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4│106年度訴字第14│││││8號│8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31日│108年1月31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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