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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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告 邱寶美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關係人 林曉莉 被告 林家萬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黃惠雯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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