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鄒康灝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被告為何人?
二、本件訴之聲明(如被告應返還何筆土地與原告?被告無權占用之面積為多少平方公尺等)為何?
三、苗栗縣○○鎮○○段314內、314之1內、317之1內、
317之2內、655之2內地號等5筆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