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9692號債權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昭仁 上列債權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許鶴 即安順百貨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耀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安順百貨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黃許鶴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