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錢竑溢 輔助人 錢濟 時相對人 蔡宜珍
財億製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崇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不服,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聲請人遭逢重大車禍,勞動力減損達99%,無法工作,僅有郵局少許存款之利息所得,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審諸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291,504元,而聲請人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名下無財產,103年度僅有利息所得2,968元,是其確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