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4號
聲請人即債 陳坤宏 住○○市○○區○○街000○0號
務人
代理人 薛政宏 律師
相對人即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周培彬
相對人即債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賴怡真
相對人即債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陳振宗
相對人即債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債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債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莊舜智
相對人即債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海景世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景公司)投資現值新臺幣(下同)15,420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銀行)存款7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存款20元,此有債務人陳報狀、切結書、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之財產、所得查詢結果、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南山人壽函文等在卷可稽。其中合庫銀行存款723元、郵局存款20元,均金額過低無變價分配實益,不予變價分配,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海景公司)投資現值15,420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余如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