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阿樹上列被告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阿樹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阿樹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5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10月,被告上訴後再撤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考量本件檢察官聲請之罪數僅有2罪,案情單純,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並審酌2案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各次犯罪時間、手段、所侵害之法益相似等,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士祐附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08月24日111年0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8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48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58號111年度易字第55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05日111年12月05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58號111年度易字第558號判決日期112年02月20日111年12月05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4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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