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九十六年度執字第五三八二號、執聲字第第一三五○號)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介鳴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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