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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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字第507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榮廣 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