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587號原告 江丞庭 被告 吳承恩
林建銘 康偉昇 陳閔仁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1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沛文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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