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45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兆宏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新北市立錦和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萬宜誠 訟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林垕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立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57,2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