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8號原告 胡淑芬 被告 徐榕堃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施育傑法官郭俊德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