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567號聲請人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世謙 相對人 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47萬0,64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8年度全字第8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其對相對人之假處分,曾提供新臺幣1,470,64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存字第601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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