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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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4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榮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榮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榮奢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吳榮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一0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一三九號、一0八年度交簡字第一五四九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