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雲全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雲財
王雲學 王桂蘭 王柔樺 王旺德 王東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如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8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可稽,足認其上訴顯不合法,自應依上開法文規定,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姿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