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被告即具保人 黃俊陞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陞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即具保人黃俊陞(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於被告繳納後將被告釋放等節,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549號卷第173頁、第175頁)。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金訴字第866號案件審理。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亦拘提無著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2年10月24日新北警蘆刑字第1124425234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02號卷第89頁、第91頁、第109頁、112年度金訴字第866號卷第15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9頁)。又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可認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陳銘壎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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