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9年度金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淑幸選任辯護人葉孝慈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邱柏榕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航 選任辯護人 蘇佰陞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張華桂 選任辯護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 侯昱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雅婷 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宇 上訴人即被告 陳俐君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揚勝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秋萍 選任辯護人 田杰弘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傅德華 選任辯護人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侯昱安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雅貞 選任辯護人 陳勁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鄭國權 被告 王雅 瑱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方浩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103號、107年度偵續字第200、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林淑幸、林志航、張華桂、陳雅婷、陳建宇、傅德華、陳俐君、吳秋萍、蕭雅貞、鄭國權、 王雅瑱 ,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淑幸係臺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公司)之事務管理部經理,鄭國權為訓練部協理,王雅瑱為特別助理暨業輔部經理並曾任訓練部經理,林志航為資訊總務部副理,張華桂、陳雅婷、陳建宇、傅德華均係財務會計室人員,陳俐君為法務人員,吳秋萍及蕭雅貞則為契約行政人員(下合稱林淑幸等11人,各自詳細任職期間、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緣生活公司之董事長 張峻豪 創設臺灣生命集團,該集團名下除有生活公司外,亦設有臺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命舘)等關係企業,張峻豪與 張若 麟、 楊宗燁 、 邱相霖 、 林美君 、 劉奎輝 、 盧鵬仁 、 林桂松 、 謝宗堯 及 江道 等10人(下稱張峻豪等10人,均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均係生活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參與決策者,皆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且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詎竟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1年5月1日起,以生活公司或生命館為契約名義人,陸續對不特定投資大眾推出附表二所示「生活事業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等投資專案(下分稱生活契約、CB契約、滿溢契約,合稱系爭三專案),保證 期滿 可取回本金,期間得領取採月配或年配之「消費增值金」、「利潤金」、「補償金或違約金」(下以「增值金」合併代稱之,年利率約5%至8%,詳附表二所示),並由生活公司對外銷售,且以召開說明會或透過個別遊說之方式,邀集不特定社會大眾投資,附表三所示投資人 楊福顯 等人因此陸續購買系爭三專案,並投資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320萬元(起訴書誤載6330萬元,應予更正)。而林淑幸等11人均知悉張峻豪等10人身為生活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參與決策者,係以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紅利的方式,招攬附表三所示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加入系爭三專案,雖不知系爭三專案違反銀行法,但無正當理由亦非無法避免,竟於附表一所示各自之任職期間內,基於幫助犯意,分別在生活公司擔任附表一所示職務,並從事附表一所示工作內容,而幫助張峻豪等10人為上開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因認被告林淑幸、林志航、張華桂、陳雅婷、陳建宇、傅德華、陳俐君、吳秋萍、蕭雅貞、鄭國權、王雅瑱等9人均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林淑幸、林志航、張華桂、陳雅婷、陳建宇、傅德華、陳俐君、吳秋萍、蕭雅貞、鄭國權、王雅瑱等11人均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罪嫌,係以上揭事實,業据附表三所示投資人楊福顯等人指訴綦詳,又被告林淑幸等9人均係生活公司之員工,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均詳如附表一所示,被告等人於於偵查中亦不爭執,並經證人即生活公司董事長張峻豪、副董事長 張若麟 、副總經理楊宗燁、總經理邱相霖、財務長林美君、協理盧鵬仁、業務副總劉奎輝、業務副總林桂松謝宗堯、江道分別於調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確有購買生活公司所銷售之系爭三專案,各投資人之姓名、購買契約名稱、購買年期及單數、簽約日期、到期日期、年配或月配、投資金額、增值金、可領回增值金、期滿與否等均詳如附表三所示一節,並有契約統計(見他三卷第8至14頁)、附表三所示投資人簽立之生活契約、CB契約、滿溢契約影本、契約履約保證書、見證委託書、銷售發票等件(見他三卷第36至243頁、他四卷1至145頁)存卷可稽等語,為其論据。
三、訊據被告林淑幸等11人均堅詞否認涉有違反銀行法之吸金犯行,大致辯稱:臺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從事殯葬業之業者,我們心理是從認公司事殯葬業,當系爭三專案出現時,我們認為是銷售殯葬服務或商品,佐以契約書上還有見證律師之字樣,我們根本沒有違反銀行法之認知,月薪僅2萬餘元,實際上僅從事一般行政工作,並無設計規劃或推廣系爭三專案之權限,我們薪資不高,並未實質參與台灣生活事業決策與經營,沒有從事任何幫助生活公司推廣系爭三專案的行為,沒有招攬客戶,也沒有領取系爭三專案的業績獎金,所為自不構成幫助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殯葬業怎麼變成違反銀行法,我們無法想像其關聯性,我們無犯罪之認識等語,另其等各人辯解如下:①被告林淑幸辯稱:我從102年8月起到台灣生活事業上班,月薪2萬多元,直屬主管為楊宗燁,由楊宗燁交辦業務,我沒有經手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我沒有招攬客戶,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等語;②被告鄭國權辯稱:我從105年5月起到台灣生活事業上任職,月薪4萬元,直屬主管為邱相霖,向邱相霖報告業務,沒有經手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沒有招攬客戶,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自己也參加公司專案30幾萬元等語;③被告王雅瑱辯稱:我104年8月到台灣生活事業擔任業務助理,是做內勤,負責打字或教案,10
6年初離職,薪水3萬5,000元左右,直屬主管邱相霖,由邱相霖問指派承接業務,我沒有經手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仍受益契約,進公司時,公司推出滿溢服務專案,沒有參與專案的決策與討論,沒有經手專案銷售、是固定薪水,沒有領過推薦獎金與分紅,自己也投資滿溢服務專案總共70萬元,也是被害人,我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也沒有招攬過客戶等語;④被告林志航辯稱:我沒有特別記何時去台灣生活事業上班,月薪3萬元,在台灣生活事業的直屬主管為楊宗燁,由 楊宗樺 交代業務,我負責處理公司硬體、線路、網路、電腦系統,沒有經手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也沒有參加參加公司專案,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也沒有招攬過客戶等語;⑤被告張華桂辯稱:我從105年3月起到台灣生活事業上班,任職到106年
1月年底,月薪2萬3,000元,直屬主管為林美君,由林美君交辦業務,沒有經手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沒有招攬客戶,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等語;⑥被告陳雅婷辯稱:我從105年3月起到台灣生活事業上班,任職到105年5月,月薪2萬2,000元,直屬主管林美君,由林美君交辦業務,沒有經手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沒有招攬客戶,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等語;⑦被告陳建宇辯稱:我從105年5月起到台灣生活事業上班,薪水2萬5,000元,任職會計部門,負責傳票、出帳,沒有經手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沒有招攬客戶,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等語;⑧被告陳俐君辯稱:我從103年
4月間開始到台灣生活事業上班,任職到105年年底,薪水
2萬5,000元,在台灣生活事業的直屬主管是林美君,原則上是直接跟林美君報告,但有時候林美君會請我去找張峻豪報告,我就會去跟張峻豪報告,我工作內容另包括房租租賃,同仁有時有法律問題會問我,我知道就跟他們說,我沒有招攬客戶,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等語;⑨被告吳秋萍辯稱:我從102年4月到台灣生活上班,薪水2萬2,000元至2萬3,000元間,之前直屬主管楊宗樺,林淑幸來公司後,我就改對她報告,業務由楊宗樺、林淑幸指派,沒有參與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決策,沒有經手公司的推薦獎金、分紅,我自己投資生活契約5萬元,滿溢契約5萬元,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我沒有招攬過客戶等語;⑩被告傅德華辯稱:我從101年6月中到台灣生活事業上班,105年3月離職,月薪2萬7,000元,任會計部門,林美君為直屬主管,由林美君交辦業務,工作內容包括計算薪資、獎金等,沒有經手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等事項決策,我沒有招攬客戶,也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討論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我自己參加CB受益契約專案55萬元,目前都還沒拿回等語;⑪被告蕭雅貞辯稱:我從10
5年8月任職台灣生活上班,薪水大約2萬6,000元,我任職會計部門,直屬主管為林美君,我沒有經手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推薦獎金、分紅業務,沒有參與張峻豪等人公司決策及經營方向,沒有領過推薦獎金等語。經查:
(一)就被告林淑幸部分,証人即該公司行政副總楊宗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林淑幸在102年8月26日到108年底在哪裡任職?)答:在台灣生命集團、台灣生活事業公司」「她職稱上是行政經理,那只是協助我處理一些瑣碎的事情」「林淑幸負責的工作內容,大概是在生前契約服務上的聯繫,跟各單位和公司要舉辦一些活動,她去做一個場地的租借,活動程序的安排」「(問:你那時為何會指派她擔任經理?)答:當時剛好有這個職缺,活動上各方面,她聯繫的都不錯」「她領的薪資是2萬7千元或2萬8千元」「(問:她領的薪資跟其他同部門的行政人員是否一樣?)答:因為她是經理階級,有多個幾千元吧」「(問:她的工作內容跟其他行政人員有一樣嗎?)答:幾乎都差不多」「(問:林淑幸是否有參與公司決策,或經營方向的權利?)答:沒有,公司的決策完全是張峻豪一個人他所決定的,任何人沒有辦法去參與他的決定跟經營方針」「(問:所以林淑幸都是聽命行事嗎?)答:公司在張峻豪觀念上,反正行政人員你就是聽話照做,就對了」「(問:你們公司重要會議的討論,林淑幸是否能參與?)答:沒有」「(問:林淑幸是否有負責銷售,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這三個專案的契約?)答:不行,這是業務部門才能做的工作」「(問:林淑幸是否有適用業務人員的獎金、晉升制度,或是招攬業績,可以有一些獎金的優惠嗎?)答:不行」「(問:她在銷售專案契約業務方面,她會提供一些幫助嗎?)答:她幫助只是比如業務大會,她就是聯繫餐廳,跟場地這樣而已」「(問:她是否有領取過銷售獎勵、推薦獎金、組織獎金等等這些獎金?)答:沒有」「(問:如果你們銷售這些專案契約,銷售的比較好,對她的收入是否有任何的影響?)答:完全沒有」「(問:她對公司吸收資金這個部份,吸收資金的業務,或收取資金的業務,她是否由有提供任何的助力或幫助?)答:公司業務銷售,契約銷售,他們是沒有,完全是在行政上面的工作而已」「(問:所以她對於業務招攬,跟專案的販售、銷售,這個部份,她是否知情?)答:他們一般不會去了解到銷售,包括訓練什麼的是沒有,就是公司交代他們做什麼,就去做什麼這樣」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2至38頁);就被告林志航部分,該証人楊宗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林志航之前在生活公司做什麼工作,擔任何種職務?)答:他擔任電腦方面的維護」「(問:你是他的直接主管嗎?)答:也是」「(問:林志航對於這三種契約,他有參與規劃或協助的行為嗎?)答:沒有」「(問:他除了固定的薪資之外,還有其他的獎金或分紅嗎?)答:行政人員都是領固定薪資的」「(問:所以沒有獎金分紅嗎?)答:是」「(問:這三種契約林志航有過問的權利嗎?)答:沒有,他就負責電腦系統的維護」「(問:據你了解林志航他是否清楚契約內容?)答:一般不會讓他們參與,至於他有沒有去看,這個我不了解,沒有要他們一定很了解,因為這個跟他們的工作內容是沒有關係的」「(問:契約是公司的業務部負責嗎?)答:對」「(問:業務部跟資訊部之間會有交流嗎?)答:除非總經理那邊」「但那只是跟他們說可能,什麼地方要修改,不過他們資訊部那邊,負責的只是系統的維護,跟電腦的維修」「(問:所以他對契約內容銷售,他是沒有過問的權利嗎?)答:對」(見本院卷二第39、40頁);又就被告吳秋萍部分,該証人楊宗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吳秋萍在公司是做什麼樣的工作內容?)答:她是做行政作業,做契約的收發」「(問:是指契約的行政流程嗎?)答:是」「(問:吳秋萍薪水是多少?)答:剛進來好像是2萬3千元至2萬4千元」(問:吳秋萍是否有參與這三個契約的制定跟規劃?)答:沒有」「(問:除了固定薪資之外,有其他的分紅獎金嗎?)答:沒有」「(問:除了處理契約的部份,她有處理到契約業務招攬的行為嗎?)答: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1、42頁);又就被告蕭雅貞部分,該証人楊宗燁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蕭雅貞在公司擔任何種職務?)答:也是行政人員,契約的審核那方面」「(問:林淑幸跟蕭雅貞是何種關係?)答:其實在職稱上面來說,有可以稱為蕭雅貞的主管,當然林淑幸工作比較繁忙時,也是會請她們支援一下這樣」「(問:蕭雅貞在公司除了一般行政底薪之外,對銷售契約有分紅嗎?)答:沒有,公司所有行政人員都是領固定薪資」「(問:你們有對被告蕭雅貞做這三種契約的教育課程嗎?)答:教育課程只是要他們了解,契約上面所應該書寫的,他們只是去核對,他們並沒有去像業務人員對契約這麼了解,銷售什麼,他們只是大概知道」「(問:所以相關的契約銷售技巧、銷售方案內容,主要是對於業務人員做教育訓練嗎?)答: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2、43頁)。是依証人即該公司行政副總楊宗燁所述,被告林淑幸、林志航、吳秋萍、蕭雅貞僅是該公司行政人員,非業務人員,沒有負責銷售,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這三個專案的契約,也沒有分紅,自不宜課以超過權限範圍外之責。
(二)又就被告林淑幸部分,証人即該公司負責人張峻豪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林淑幸的工作內容為何?)答:據我所知是做總務」「(問:總務是什麼樣的內容?)答:公司的一些雜事」「(問:林淑幸是否有辦法參與公司的決策跟經營方向?)答:不可能」「(問:重要會議她會參與討論嗎?)答:不可能」「(問:她是否跟其他的業務部門,參與業務銷售這方面的業務)?答:沒有」「(問:她是否有銷售公司三個專案,CB受益契約、生活事業服務契約、滿溢服務專案?)答:公司員工基本是做事情,沒有參與銷售,那些行政都是這樣子」「(問:他們不可以參與銷售?)答:沒錯」「(問:林淑幸她算行政部門,她是否會適用到業務人員的獎金跟晉升制度?)答:不會」「(問:如果業務部門他們銷售契約,有銷售業績比較好,是否會影響到被告林淑幸的薪資?)答:公司有一個行政分紅,是來自於給所有,不包含只有業務,也包含到生命館的收入來源,到殯儀館的收入都有,公司有抓一個所有員工分紅這樣的概念,上至從我開始到清潔人員都有,原則上這是一個考績業績的概念」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6、47頁);又就被告林志航部分,該証人張峻豪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林志航在生活公司擔任何種職務?)答:辦公司的弱電,電話工程」「弱電是屬於資訊工程這部份」「(問:林志航對於這三個契約,有參與規劃跟協助嗎?)答:沒有」「(問:契約銷售是業務部負責嗎?)答:沒錯」「(問:資訊部會有什麼協助嗎?)答:沒有」「(問:資訊部跟業務部是兩個獨立的部門嗎?)答:對」「(問:林志航對這個契約他有過問過嗎?)答:沒有,也沒資格」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8至50頁);又就被告張華桂、傅德華部分,該証人張峻豪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就你所了解公司的,行政人員包括會計法務等等之類的,他們所認知的關於台灣生活事業公司的生活服務契約,它是商品買賣,還是你們有所謂的吸金行為等等之類的,就基層員工的認知?)答:商品買賣」「(問:有關契約的利率,滿期之後的相關事項,他們會有參與、會有了解嗎?)答: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頁);又就被告吳秋萍部分,該証人張峻豪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吳秋萍在公司是擔任何種職務?)答:
會計部」「(問:可以詳述一下她的工作內容嗎?)答:她是做行政契約這塊」「(問:行政契約這部分,內容是否有涉及招攬業務?)答:沒有」「(問:吳秋萍是否有參與契約的締結,事前的招攬,及事後的契約服務的部分?)答:不可能」「(問:就單純做一些契約上面的行政工作?)答:就是契約行政人員」等語(見本院卷二第53、54頁)。是依証人即該公司負責人張峻豪所述,被告林淑幸、林志航、吳秋萍、張華桂、傅德華僅是該公司行政人員,非業務人員,沒有負責銷售,台灣生活服務契約、CB受益契約、滿溢服務專案,這三個專案的契約,也沒有分紅,自不宜課以超過權限範圍外之責。
(三)又就被告張華桂部分,証人即該公司職員 黃馨瑩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妳在104年到105年期間,在何地方任職?)答: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問: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跟台灣生活事業公司,還有台灣生命館公司,他們之間是何種關係?)答:太元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是幫台灣生命館銷售生前契約」「(問:生前契約是殯葬管理所,核准給台灣生命館公司銷售,你們太元是幫他們銷售生前契約的業務單位是嗎?)答:是」「(問:太元國際行銷公司除了幫台灣生命館行銷生前契約以外,是否還有納骨塔、殯葬禮儀服務、能量貼片,妳印象中的業務,商品內容有哪些?)答:納骨塔、棺內用品」「(問:妳在太元國際行銷公司當任何工作?)答:會計」「(問:張華桂擔任何工作?)答:行政」「(問:有關台灣生活公司銷售本案的三個專案契約的事情妳了解嗎,有經手到這個部分嗎?)答:沒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1至63頁);又就被告傅德華部分,証人即該公司職員 蔡詩瑜 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妳在104年到105年期間,在何地方任職?)答:台灣生命館股份有限公司,在屏東市的殯儀館工作」「(問:傅德華是在那裡任職,為何有業務上的關係?)答:台灣生活公司的會計」「(問:台灣生活公司契約履約,跟台灣生命館殯葬禮儀有關的會有互動,互動的作業程序上面,會有台灣事業生活公司的契約跟你們之間,妳這邊是否需要看到契約內容?)答:不用」「(問:會計內部的作業,關於契約是看不到的?)答:當然,我是向他們請款的,他們只要把錢給我就好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68、69頁);又就被告鄭國權、王雅瑱部分,証人即該公司職員邱相霖於本院審理時陳稱:「(問:你是擔任何種職務?)答:我從公司開始時是訓練部協理,直到最後結束時是總經理」「(問:這兩位被告在公司是擔任何種職務?)答:王雅瑱是因為我個人的關係,以及公司的需求,所以把她納編成為我的行政助理,鄭國權也是因為我個人的關係,以及公司的需求,所以把他納編為成為台灣生活公司的訓練部經理...王雅瑱來說,她原本是台灣生命館的員工,是負責銷售台灣生命館的生前契約,那就借調到台灣生活做為我的行政助理,她的工作就是負責跟各地區的主管,如果有什麼問題反應時,因為我身體上的關係體力的關係,我無法一一的接觸跟解決,所以她事先作了登記及安排,再把這些事情整理好呈報給我,我再依據我的時段,請她幫我回報各地區的主管,跟他們做一些處理的時段,王雅瑱跟我接觸配合我的時間,從台灣生命館到台灣生活來,時間並不長,一直到10
5年8月份她任職時間只有半年左右,她的工作非常簡單,只是一個行政事務助理,等於是她用她的時間有一個窗口,讓所謂的業務部門的各地區主管,聯絡不到我,或是他們知道我身體不適,會直接跟她聯繫,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她會整理完給我看,她的工作性質是這樣。鄭國權的工作性質就很確定了,他是從105年5月份左右,一直任職到檢察官搜索8月份,這段期間他等於是在籌備相關公司給他的一個職責,籌備一個正式的訓練部,所以他對於公司的一些內容,他不盡其然是了解的,所以以上是我對兩位工作助手的闡述」「(問:鄭國權是負責訓練組的部份?)答:對,等於是被我徵召來配合」「(問:就被告王雅瑱的部份,依你所知她的職務內容,會碰到契約內容的了解,或是契約問題的釐清嗎?)答:她不了解這三個商品,她只了解到台灣生命館的生前契約,我剛剛闡述過了,她最主要是接收各地業務主管一些事情的反應,她做一些紀錄,拿給我看她是做這些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73頁)。是依前開証人之陳述,被告張華桂、傅德華、鄭國權、王雅瑱等人在公司是擔任內部會計或行政、助理之工作,並未對外接觸。
(四)是依上開証人證述之情節,僅可認被告林淑幸等11人僅係受託處理維持公司運作之會計或一般行政事務,尚無發現 渠等 對於台灣生活事業之收受存款之業務如何規劃設計、管理、擴大規模及如何運用收受之存款等重要項目,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與決定權,渠等非屬於得實際參與法人管理決策運作之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至為明確,依前開說明,難認有該當銀行法「經營」構成要件情形,自非違反銀行法罪之處罰主體,又以被告林淑幸等11人角色,亦非直接向客戶招攬業務之人,尚難僅憑被告林淑幸等11人任職臺灣生活事業一情,即得遽 認渠 等與同案被告張峻豪等10人,即公司決策核心成員間有違法吸金或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以共涉非法經營存款業務或詐欺罪責相繩。至告訴人另指被告林淑幸等11人任職台灣生活事業,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61號等刑事判決見解,至少應成立幫助犯罪一節,然衡以本案被告林淑幸等11人,如前所論,僅可認係受託處理維持公司運作之會計或一般行政事務,以渠等薪資不高,並未實質參與台灣生活事業決策與經營,且台灣生命集團相關組織多元,張峻豪等人以多角化方向經營該台灣生命集團事業,該事業為南部知名殯葬禮儀集團,投資者眾,高達數百上千而言等情,被告林淑幸等11人,同如本案告訴人等及廣大投資大眾,於檢調發動本案偵查之前,主觀上應深信台灣生活事業係屬台灣生命集團旗下之「合法」經營事業體之一,否則,就以非法經營銀行收受存款業務,屬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責可謂非輕,犯罪所得達1億元者,更屬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言,渠等當無冒罹該等刑責風險而屈就該等薪資任職台灣生活事業之理,甚者,部分人亦耗費心血參與公司投資方案終至損失慘重,再以該公司並非自始即為不法組織,亦無證據足認其自始即從事不法,依一般人之智識,被告林淑幸等11人於台灣生活事業任職期間,能否判斷或預見台灣生活事業之營運方式自始存有違法性一情,亦即主觀上可認定必然存有幫助他人犯罪之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實非無疑。
(五)檢察官所提之論告理由謂: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次按,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068號刑事判決揭示:僅以被告等人均非業務部門之主管,領取固定月薪,係受支配、協助之角色,即認定被告等僅係單純幫助,並不符合客觀存在的論理法則、經驗法則等意旨。據此而論,領取固定月薪的非主管職,視其犯意與行為分擔,亦有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舉重以明輕,倘被告等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自有成立幫助犯之餘地。是被告林淑幸等11人以僅領取固定(低)月薪、未參與決策、受另案被告張峻豪等人指示執行業務等情,辯稱非幫助犯等語,自無可採。本件被告林淑幸等11人雖並未從事對外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構成要件行為,業經原判決認定,然被告等均坦稱知悉生活公司有對不特定投資大眾推出系爭三專案之經營方式等語屬實,且依其等職務,對於犯罪有關聯性,其等與正犯有共同的認識。被告等辯稱未參與系爭三專案的行銷、推廣、不接觸契約內容、客戶及款項,故非幫助犯等情,然其等除對另案被告張峻豪等正犯實施之犯罪有所認識外,並均有提供助力之行為,此經原審判決認定及張峻豪、楊宗燁、邱相霖、黃馨瑩、林美君、林志航、謝宗堯、盧鵬仁、江道於第一審偵審程序及二審法院結證及供述綦詳,從而被告林淑幸等11人仍應以幫助犯論處云云。惟查幫助犯之構成仍需有幫助犯罪之認識(即幫助犯意),本件被告林淑幸等11人係受託處理維持公司運作之會計或一般行政事務,尚無証据証明渠等對於台灣生活事業之收受存款之業務如何規劃設計、管理、擴大規模及如何運用收受之存款等重要項目,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與決定權,且渠等非屬於得實際參與法人管理決策運作之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也沒有招攬客戶,沒有領取系爭三專案的業績獎金分紅,其等對殯葬業怎麼會變成違反銀行法,無法想像其關聯性,並無明確証据証明被告林淑幸等11人有幫助吸金、幫助違反銀行法之認識。
(六)又吸金公司,其公司內部單純之行政、會計人員,因僅從事公司內部上級指示而為一般單純之行政事務,無吸金認識,或幫助吸金認識,其等從事份內之工作,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林淑幸等11人與公司決策者有違法吸金之犯意聯絡,自難以其等擔任一般行政人員而遽為不利之認定。
綜上所述,因被告林淑幸為該公司一般事務管理部經理,鄭國權為訓練部協理,王雅瑱為特別助理暨業輔部經理並曾任訓練部經理,林志航為資訊總務部副理,張華桂、陳雅婷、陳建宇、傅德華均係財務會計室人員,陳俐君為法務人員,吳秋萍及蕭雅貞則為契約行政人員,其等均非從事該公司主業殯葬業之業務人員,而為公司內部之一般行政人員,其等也未領取系爭三專案的業績獎金分紅,也未從事對外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又殯葬業與違反銀行法吸金,依一般人之認知,其關聯性又有一段距離,其等11人係僅受託處理維持公司運作之會計或一般行政事務,尚無証据証明渠等對於台灣生活事業之收受存款之業務如何規劃設計、管理、擴大規模及如何運用收受之存款等重要項目,具有相當程度之參與決定權,且渠等非屬於得實際參與法人管理決策運作之最核心管理階層人員,也沒有招攬客戶,沒有領取系爭三專案的業績獎金分紅,其等辯稱對殯葬業怎麼會變成違反銀行法,無法想像其關聯性,無幫助犯罪之認識(即幫助犯意),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林淑幸等11人有幫助吸金、幫助違反銀行法認識之有犯罪情事,其等犯罪即均屬不能証明。
四、原判決既認「衡以被告林淑幸等11人並未參與系爭三專案之規劃設計,且生活公司所屬之生命集團確有實體之殯葬產業,又系爭三專案會依投資金額開立發票,滿溢契約復經律師見證,凡此均足使被告林淑幸等11人誤認其等本案行為乃法律所許;且參諸被告鄭國權、王雅瑱、陳雅婷、吳秋萍、傅德華自承於本案參與期間,先後以個人名義投資系爭三專案,金額為5萬元至數百萬元不等(見原審二卷第151至152頁),益見其等辯稱欠缺違法性認識等語,並非無據」云云,肯認被告林淑幸等11人無違法性之認知,卻又以「但審諸邇來社會上吸金犯罪時有所聞,各種吸金名目、型態多元,且不同於傳統犯罪多藏匿暗處隱密進行以躲避查緝,此種吸金犯罪為求迅速壯大吸金規模,多假借各種合法名目堂而皇之進行,其中大張旗鼓,爭取名人顯要見證、加入以取信大眾者,亦所在多有。被告林淑幸等11人供述其等學歷分別為二技、二專或大學畢業,在到生活公司任職之前,皆另有在其他公司任職(為保障隱私不詳載,見原審二卷第148至14
9頁),可見其等受有相當之教育,工作及社會閱歷皆甚豐富;又被告林淑幸等11人自承依所受教育及日常生活經驗,均知悉吸金係非法行為(見原審二卷第149至150頁)」等語。遽認對於屬於殯葬集團之生活公司得否販售類似發放紅利之系爭三專案,非無起疑並加以求證之可能,是以其等尚難認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欠缺違法性認識,無從免除其等刑事責任,但得依法減輕其刑,而予論科。惟查原判決此部分僅憑被告林淑幸等11人之學經歷,即推論被告林淑幸等11人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欠缺違法性認識,衡諸現行一般社會就業情形,受僱者僅依公司規定就其份內事務做好,難以辨別該公司有無合法之一般經驗法則有違,況查本件被告林淑幸等11人均只是行政人員,而殯葬業與違反銀行法吸金,依一般人之認知,其關聯性又有一段距離,尚無証据証明被告林淑幸等11人有幫助公司高層吸金、幫助違反銀行法之認識,即被告等欠缺犯罪之動機、認識或故意,即其等並無犯意,此屬犯罪有無故意之事實認定問題,並非不知法律有規範處罰之法律認知錯誤之問題,原審以被告等不知法律即違法性錯誤予以論處,尚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宣告緩刑不當,雖無理由,惟被告林淑幸等人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自應予撤銷,並改為被告林淑幸等11人無罪之判決,以免冤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一審檢察官許育銓提起公訴,二審檢察官曾靖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
書記官黃楠婷◎附表一:被告林淑幸等11人任職期間、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
┌───┬──────────┬───────────────────┐│姓名│任職期間│在生活公司擔任職務及工作內容│├───┼──────────┼───────────────────┤│林淑幸│102年8月26日至108年│事務管理部經理,職司生活公司各分支行政│││底│雜務事項、公部門行政事項、內外部參展及││││區部雜務等事項,並為部分滿溢契約專任見││││證委託書之受託人。│├───┼──────────┼───────────────────┤│鄭國權│105年5月1日至105年8│訓練部協理,職司生活公司訓練課程規劃、│││月│執行及訓練課程教材編撰,另也規劃各項尋││││找人才、培育人才及儲備人才等活動。│├───┼──────────┼───────────────────┤│王雅瑱│103年12月10日至106年│特別助理暨業輔部經理,職司完成生活公司│││1月│交辦之各項任務及專案聯繫窗口、溝通協調││││及輔助業務主管解決業務與行政上問題、協││││助課程活動及行政事務,並曾擔任訓練部經││││理,負責依指示製作教材。│├───┼──────────┼───────────────────┤│林志航│104年3月25日至106年6│資訊總務部副理,職司生活公司各分支管理│││月│資訊系統、採購及行政雜務工作。│├───┼──────────┼───────────────────┤│張華桂│105年3月初至106年1月│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24日│責生活公司薪資、業績獎金之計算,並負責││││保管生活公司之大章。│├───┼──────────┼───────────────────┤│陳雅婷│104年3月23日至105年5│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月31日│責核對系爭三專案投資人資料、結算投資人││││利息、查詢投資款是否入帳及辦理期滿投資││││人領回本金相關出款事宜。│├───┼──────────┼───────────────────┤│陳建宇│105年5月至106年2月│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責確認系爭三專案投資人之投資款項無誤後││││,開立發票及將投資人之增值金匯入投資人││││指定之帳戶,並經手核章契約。│├───┼──────────┼───────────────────┤│陳俐君│103年4月7日至106年1│法務人員,並有核對CB契約之電子檔與紙本│││月24日│資料,曾製作董事長張峻豪、副董事長張若││││麟及副總經理楊宗燁之開會會議紀錄,並依││││指示製作股票編號及製作股票予投資人。│├───┼──────────┼───────────────────┤│吳秋萍│102年4月1日至107年2│契約行政人員,負責核對系爭三專案書面契│││月28日│約上投資人個人資料之記載及建檔,並將各││││地區單位寄回生活公司之投資人紙本契約書││││、匯款單據及帳戶封面影本進行編碼及建檔││││,且製作履約保證書寄回各地區單位,再負││││責核對契約到期後之本金及增值金款項是否││││正確。│├───┼──────────┼───────────────────┤│傅德華│101年6月11日至105年│財務會計室人員,職司財務及會計事務,負│││11月11日│責生活公司員工薪資計算。│├───┼──────────┼───────────────────┤│蕭雅貞│101年4月30日至107年2│契約行政人員,並擔任會計工作,負責核對│││月28日│系爭三專案投資人資料之記載及建檔,並確││││認購買CB契約及滿溢契約投資人之投資款項││││是否入帳,處理投資人增值金撥款及製作傳││││票,並依指示製作投資人到期之相關報表,││││且負責在契約審核欄處核章。│└───┴──────────┴───────────────────┘◎附表二:系爭三專案之運作內容
㈠、生活契約(販售時間自101年5月至103年6月30日)┌─────┬─────┬─────────┬────────────┐│契約期間│每單位│消費增值金計算│契約內容及運作模式│││契約金額│││├─────┼─────┼─────────┼────────────┤│1年期│5萬元│期滿領回4,000元,│⒈以生活公司名義與投資││││嗣後逐漸調降至│人訂約。契約期間投資││││3,000元(年利率8%│人可以優惠價格購買,││││降至6%)│或以契約認購金額轉換│││├─────────┤折抵生命舘之商品或服││││103年3月16日起,│務,期滿取回本金及消││││認購50萬元以上者,│費增值金(但須扣抵已││││再加1%之增值金│購買或消費之商品或服│├─────┼─────┼─────────┤務金額)。││3年期│5萬元│每年4,000元,嗣後│⒉契約可自由轉讓。││││逐漸調降為每年│││││3,500元(年利率8%│││││降至7%)││││├─────────┤││││103年3月16日起,│││││認購50萬元以上者,│││││再加1%之增值金││├─────┼─────┼─────────┤││6年期│每年繳交2│期滿領回23,100元││││萬元,共計│(經以IRR公式計算││││12萬元│年利率為5.0524%,│││││見備註)││└─────┴─────┴─────────┴────────────┘
㈡、CB契約(販售時間自103年7月1日至105年1月31日)┌─────┬─────┬─────────┬─────────────┐│契約期間│每單位│利潤金計算│契約內容及運作模式│││契約金額│││├─────┼─────┼─────────┼─────────────┤│1年期│5萬元│認購未滿50萬元者,│⒈以生命舘名義與投資人簽約││││每年固定利率5%+│,並提供生命舘履約保證書││││浮動利率1%│及美國吉善業公司之1000股│││├─────────┤股票予投資人作擔保。││││認購50萬元以上者,│⒉契約期間投資人可以契約價││││每年固定利率5%+│金(利潤部分不得抵用)抵││││浮動利率2%│用殯葬商品或服務,且無論│├─────┼─────┼─────────┤有無提出抵用商品或服務,││3年期│5萬元│認購未滿50萬元者,│均享有購買利潤,期滿後可││││每年固定利率6%+浮│領回契約價金(須扣除已抵││││動利率1%│用之商品或服務之金額),│││├─────────┤或選擇以契約金額認購美國││││認購50萬元以上者,│吉善業公司之股份。││││每年固定利率6%+浮│⒊契約可自由轉讓。││││動利率2%│⒋利潤分為月配及年配方式,│││││認購價金達50萬元以上者,│││││始可選擇月配方式。月配利│││││潤之發放以契約記載日為基│││││準,每月1至15日認購者,│││││於次月15日發放,每月16日│││││至月底認購者,於次月月底│││││當日發放。│││││⒌選擇年配利潤金方案者,1│││││年期於契約期滿時領回,3│││││年期於每滿1年時發放。│└─────┴─────┴─────────┴─────────────┘
㈢、滿溢契約(販售時間自105年2月1日起迄查獲為止)┌─────┬─────┬─────────┬─────────────┐│契約期間│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金計算│契約內容及運作模式│││契約金額│││├─────┼─────┼─────────┼─────────────┤│1年期│5萬元│認購未滿50萬元者,│⒈由投資人與生命舘簽訂「南││││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金為2,500元(年利│書,每單位契約標的為屏東││││率5%)│縣屏東市○○段131、136地│││├─────────┤號土地之82,500分之1持分││││認購50萬元以上者,│,每一單位金額為5萬元。││││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⒉契約期滿後,投資人可要求││││金為3,000元(年利│生命舘以契約原價買回滿溢││││率6%)│契約標的土地(扣除已抵用│├─────┼─────┼─────────┤商品或服務之金額),並取││3年期│5萬元│認購未滿50萬元者,│得補償金(即行使附條件買││││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回請求權,選擇型);亦可││││金為3,000元(年利│請求辦理滿溢契約標的土地││││率6%)│之移轉登記。│││├─────────┤⒊投資人另可選擇再與生活公││││認購50萬元以上者,│司簽訂委任銷售合約書,委││││每單位補償金或違約│託生活公司於約定期間內(││││金為3,500元(年利│1年或3年)代為銷售滿溢契││││率7%)│約標的土地(代銷型),如│││││契約期滿未售出,雙方自動│││││終止委託銷售事宜,消費者│││││除可領回全部契約價金(須│││││扣除已抵用商品或服務之金│││││額),生活公司尚須支付投│││││資人違約金,生命舘並就生│││││活公司代銷土地事宜,出具│││││契約履約保證書予投資人。│││││⒋契約期間投資人可以契約價│││││金抵用生命集團相關企業提│││││供之禮儀、塔位、墓園等商│││││品或服務,且無論有無提出│││││抵用商品或服務,皆不影響│││││前述補償金或違約金之分配│││││。│││││⒌認購價金達50萬元以上者,│││││就補償金或違約金之領取,│││││可選擇月配方式。│││││⒍生命舘依投資人認購之契約│││││金額開立統一發票,並由張│││││ 永昌 律師擔任土地買賣契約│││││之見證人。│└─────┴─────┴─────────┴─────────────┘備註:六年期IRR
⒈每年投資2萬元,存款期間6年期,6年期滿一次領回143,100元,則計算投資報酬率公式為:
C6=C0×(1+r)^1+C1×(1+r)^2+...+C5x(1+r)^6【C0、C1…C5係各年期投資額,C6係期滿領回額,r係投資報酬率】⒉143,100=20,000×(1+r)^1+20,000×(1+r)^2+…
+20,0000×(1+r)^6r=5.0524%◎附表三:
㈠、告訴人楊福顯投資情形(107年度偵續第200號投資部分,合計575萬元)┌─┬────┬────┬─┬─┬─────┬─────┬──┬─────┬───┬───┬────┐│編│投資人│契約名稱│年│單│簽約日期│到期日期│年配│投資金額│月配增│年配增│可領回增││號│││期│數│││/月││值金(│值金(│值金(總│││││││││配││每單位│每單位│額)│││││││││││)│)││├─┼────┼────┼─┼─┼─────┼─────┼──┼─────┼───┼───┼────┤│1│楊福顯│生活契約│3│4│102/12/17│105/12/16│年配│200,000││4,000│48,000││││││││(起訴書載│││││││││││││102/12/16│││││││││││││應予更正)││││││├─┼────┼────┼─┼─┼─────┼─────┼──┼─────┼───┼───┼────┤││楊福顯│生活契約│3│10│103/02/19│106/02/18│年配│500,000││4,000│120,000│├─┼────┼────┼─┼─┼─────┼─────┼──┼─────┼───┼───┼────┤││楊福顯│生活契約│3│10│103/02/19│106/02/18│年配│500,000││4,000│120,000│├─┼────┼────┼─┼─┼─────┼─────┼──┼─────┼───┼───┼────┤││楊福顯│生活契約│3│10│103/02/19│106/02/18│年配│500,000││4,000│120,000│├─┼────┼────┼─┼─┼─────┼─────┼──┼─────┼───┼───┼────┤││楊福顯│生活契約│3│10│103/02/24│106/02/23│年配│500,000││4,000│120,000│├─┼────┼────┼─┼─┼─────┼─────┼──┼─────┼───┼───┼────┤││楊福顯│CB契約│1│30│104/12/14│105/12/13│月配│1500,000│8,700││104,400││││││││(起訴書載│││││││││││││104/12/15│││││││││││││應予更正)││││││├─┼────┼────┼─┼─┼─────┼─────┼──┼─────┼───┼───┼────┤││楊福顯│滿溢契約│1│20│105/04/06│106/04/05│年配│1,000,000││3,000│60,000│├─┼────┼────┼─┼─┼─────┼─────┼──┼─────┼───┼───┼────┤│2│ 林瑩琇 │生活契約│3│4│102/09/30│105/09/29│年配│200,000││4,000│48,000││││││││(起訴書載│││││││││││││106/09/29│││││││││││││應予更正)││││││├─┼────┼────┼─┼─┼─────┼─────┼──┼─────┼───┼───┼────┤││林瑩琇│生活契約│3│2│102/10/15│105/10/14│年配│100,000││4,000│24,000││││││││(起訴書載│││││││││││││106/10/14│││││││││││││應予更正)││││││├─┼────┼────┼─┼─┼─────┼─────┼──┼─────┼───┼───┼────┤││林瑩琇│滿溢契約│1│10│105/04/11│106/04/10│年配│500,000││3,000│30,000│├─┼────┼────┼─┼─┼─────┼─────┼──┼─────┼───┼───┼────┤│3│楊茲媞│CB契約│1│1│104/08/19│105/08/18│年配│50,000││3,000│3,000│├─┼────┼────┼─┼─┼─────┼─────┼──┼─────┼───┼───┼────┤││楊茲媞│CB契約│1│4│104/11/03│105/11/02│年配│200,000││3,000│12,000│└─┴────┴────┴─┴─┴─────┴─────┴──┴─────┴───┴───┴────┘
㈡、告訴人 王洪 金西 等人投資情形(107年度偵續第201號投資部分,合計5745萬元;又 潘成家 於107年4月24日歿,由 潘王熟 以配偶身分提出告訴)┌─┬────┬────┬─┬─┬─────┬─────┬──┬─────┬───┬────┬───┐│編│投資人│契約名稱│年│單│簽約日期│到期日期│年配│投資金額│年配增│可領回增│備註││號│││期│數│││/月││值金(│值金(總││││││││││配││每單位│額)││││││││││││)│││├─┼────┼────┼─┼─┼─────┼─────┼──┼─────┼───┼────┼───┤│1│ 王洪金西 │CB契約│1│20│104/09/25│105/09/24│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起訴書載│││││││││││││104/09/24│││││││││││││應予更正)││││││├─┼────┼────┼─┼─┼─────┼─────┼──┼─────┼───┼────┼───┤││王洪金西│CB契約│1│20│104/09/25│105/09/24│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王洪金西│CB契約│1│10│104/10/15│105/10/14│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王洪金西│CB契約│1│10│104/11/27│105/11/26│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王洪金西│CB契約│1│20│104/12/09│105/12/08│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王洪金西│CB契約│1│20│104/12/29│105/12/28│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王洪金西│CB契約│1│14│105/01/28│106/01/27│年配│700,000│3,500│49,000│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10│105/03/23│106/03/22│年配│500,000│3,000│30,000│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6│105/04/29│106/04/28│年配│300,000│2,500│15,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4│105/05/31│106/05/30│年配│200,000│2,500│10,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10│105/06/29│106/06/28│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20│105/06/29│106/06/28│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20│105/07/13│106/07/12│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20│105/07/13│106/07/12│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20│105/07/22│106/07/21│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起訴書載│││││││││││││105/07/21│││││││││││││應予更正)││││││├─┼────┼────┼─┼─┼─────┼─────┼──┼─────┼───┼────┼───┤││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20│105/08/05│106/08/04│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王洪金西│滿溢契約│1│10│105/08/15│106/08/14│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2│ 王清順 │CB契約│1│10│104/10/19│105/10/18│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王清順│CB契約│1│10│104/11/30│105/11/29│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王清順│滿溢契約│1│6│105/03/01│106/02/28│年配│300,000│2,500│15,000│期滿││││││││(起訴書載│││││││││││││106/06/21│││││││││││││應予更正)││││││├─┼────┼────┼─┼─┼─────┼─────┼──┼─────┼───┼────┼───┤││王清順│滿溢契約│1│10│105/06/22│106/06/21│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王清順│滿溢契約│1│20│105/07/07│106/07/06│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王清順│滿溢契約│1│20│105/08/05│106/08/04│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3│ 王榮參 │CB契約│1│20│104/10/08│105/10/07│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王榮參│CB契約│1│20│104/10/23│105/10/22│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王榮參│CB契約│1│30│104/11/16│105/11/15│年配│1,500,000│3,500│105,000│期滿│├─┼────┼────┼─┼─┼─────┼─────┼──┼─────┼───┼────┼───┤││王榮參│滿溢契約│1│10│105/03/18│106/03/17│年配│500,000│3,000│30,000│期滿││││││││(起訴書載│││││││││││││104/03/17│││││││││││││應予更正)││││││├─┼────┼────┼─┼─┼─────┼─────┼──┼─────┼───┼────┼───┤│4│潘王熟│CB契約│1│10│104/09/08│105/09/07│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潘王熟│CB契約│1│10│105/01/21│106/01/20│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潘王熟│滿溢契約│1│22│105/03/30│106/03/29│年配│1,100,000│3,000│66,000│期滿│├─┼────┼────┼─┼─┼─────┼─────┼──┼─────┼───┼────┼───┤││潘王熟│滿溢契約│1│20│105/04/28│106/04/27│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起訴書載│││││││││││││1,100,000│││││││││││││應予更正)││││├─┼────┼────┼─┼─┼─────┼─────┼──┼─────┼───┼────┼───┤│5│ 林新安 │生活契約│3│5│103/05/30│106/05/29│年配│250,000│4,000│60,000│未期滿││││││││(起訴書載││││(起訴書│││││││││104/05/29││││載20,000│││││││││應予更正)││││應更正)││├─┼────┼────┼─┼─┼─────┼─────┼──┼─────┼───┼────┼───┤││林新安│生活契約│3│10│103/05/30│106/05/29│年配│500,000│4,000│120,000│未期滿││││││││(起訴書載│││││││││││││102/05/29│││││││││││││應予更正)││││││├─┼────┼────┼─┼─┼─────┼─────┼──┼─────┼───┼────┼───┤││林新安│CB契約│1│7│104/08/31│105/08/30│年配│350,000│3,000│21,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10│104/09/10│105/09/09│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10│104/09/30│105/09/29│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2│104/11/30│105/11/29│年配│100,000│3,000│6,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10│104/11/30│105/11/29│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20│104/12/30│105/12/29│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4│105/01/29│106/01/28│年配│200,000│3,000│12,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6│105/01/29│106/01/28│年配│300,000│3,000│18,000│期滿│├─┼────┼────┼─┼─┼─────┼─────┼──┼─────┼───┼────┼───┤││林新安│CB契約│1│10│105/01/29│106/01/28│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林新安│滿溢契約│1│20│105/02/05│106/02/04│年配│1,000,000│3,000│60,000│期滿│├─┼────┼────┼─┼─┼─────┼─────┼──┼─────┼───┼────┼───┤││林新安│滿溢契約│1│20│105/02/15│106/02/14│年配│1,000,000│3,000│60,000│期滿│││││││(起訴書載│(起訴書載││││││││││││105/02/05│106/02/04││││││││││││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林新安│滿溢契約│1│10│105/03/31│106/03/30│年配│500,000│3,000│30,000│期滿│├─┼────┼────┼─┼─┼─────┼─────┼──┼─────┼───┼────┼───┤││林新安│滿溢契約│1│10│105/05/03│106/05/02│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起訴書載│(起訴書載││││││││││││105/08/03│106/08/02││││││││││││應予更正)│應予更正)││││││├─┼────┼────┼─┼─┼─────┼─────┼──┼─────┼───┼────┼───┤││林新安│滿溢契約│1│2│105/05/03│106/05/02│年配│100,000│3,000│6,000│未期滿│├─┼────┼────┼─┼─┼─────┼─────┼──┼─────┼───┼────┼───┤││林新安│滿溢契約│1│20│105/05/20│106/05/19│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林新安│滿溢契約│1│20│105/05/24│106/05/23│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起訴書載│││││││││││││106/05/30│││││││││││││應予更正)││││││├─┼────┼────┼─┼─┼─────┼─────┼──┼─────┼───┼────┼───┤││林新安│滿溢契約│1│10│105/05/31│106/05/30│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林新安│滿溢契約│1│10│105/05/31│106/05/30│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由戴│││││││││││││ 洪秀英 │││││││││││││轉讓)│├─┼────┼────┼─┼─┼─────┼─────┼──┼─────┼───┼────┼───┤││林新安│滿溢契約│1│12│105/07/06│106/07/05│年配│600,000│3,000│36,000│未期滿│├─┼────┼────┼─┼─┼─────┼─────┼──┼─────┼───┼────┼───┤│6│ 林洪延如 │生活契約│3│12│103/01/23│106/01/22│年配│600,000│4,000│144,000│期滿│├─┼────┼────┼─┼─┼─────┼─────┼──┼─────┼───┼────┼───┤││林洪延如│CB契約│1│30│104/09/30│105/09/29│年配│1,500,000│3,500│105,000│期滿│├─┼────┼────┼─┼─┼─────┼─────┼──┼─────┼───┼────┼───┤││林洪延如│CB契約│1│28│104/11/27│105/11/26│年配│1,400,000│3,500│98,000│期滿│├─┼────┼────┼─┼─┼─────┼─────┼──┼─────┼───┼────┼───┤││林洪延如│CB契約│1│12│104/12/22│105/12/21│年配│600,000│3,500│42,000│期滿│├─┼────┼────┼─┼─┼─────┼─────┼──┼─────┼───┼────┼───┤││林洪延如│滿溢契約│1│6│105/03/30│106/03/29│年配│300,000│2,500│15,000│期滿│├─┼────┼────┼─┼─┼─────┼─────┼──┼─────┼───┼────┼───┤││林洪延如│滿溢契約│1│30│105/05/31│106/05/30│年配│1,500,000│3,000│90,000│未期滿│├─┼────┼────┼─┼─┼─────┼─────┼──┼─────┼───┼────┼───┤││林洪延如│滿溢契約│1│42│105/06/30│106/06/29│年配│2,100,000│3,000│126,000│未期滿│├─┼────┼────┼─┼─┼─────┼─────┼──┼─────┼───┼────┼───┤│7│ 黃永昌 │CB契約│1│20│104/10/02│105/10/01│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起訴書載│││││││││││││205/10/01│││││││││││││應予更正)││││││├─┼────┼────┼─┼─┼─────┼─────┼──┼─────┼───┼────┼───┤││黃永昌│CB契約│1│16│104/10/29│105/10/28│年配│800,000│3,500│56,000│期滿│├─┼────┼────┼─┼─┼─────┼─────┼──┼─────┼───┼────┼───┤│8│ 李榮昌 │CB契約│1│10│104/12/22│105/12/21│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李榮昌│CB契約│1│24│105/01/12│106/01/11│年配│1,200,000│3,500│84,000│期滿│├─┼────┼────┼─┼─┼─────┼─────┼──┼─────┼───┼────┼───┤│9│ 蔡黃美 │CB契約│1│10│104/12/22│105/12/21│年配│500,000│3,500│35,000│期滿│├─┼────┼────┼─┼─┼─────┼─────┼──┼─────┼───┼────┼───┤││蔡黃美│滿溢契約│1│10│105/03/07│105/03/06│年配│500,000│3,000│30,000│期滿│├─┼────┼────┼─┼─┼─────┼─────┼──┼─────┼───┼────┼───┤│10│ 余崑安 │CB契約│3│12│104/11/30│107/11/29│年配│600,000│3,500│126,000│未期滿│├─┼────┼────┼─┼─┼─────┼─────┼──┼─────┼───┼────┼───┤││余崑安│滿溢契約│1│20│105/04/01│106/03/31│年配│1,000,000│3,000│60,000│期滿││││││││(起訴書載│││││││││││││106/03/30│││││││││││││應予更正)││││││├─┼────┼────┼─┼─┼─────┼─────┼──┼─────┼───┼────┼───┤│11│ 潘聽聲 │生活契約│3│7│102/09/04│105/09/03│年配│350,000│4,000│84,000│期滿││││││││││││(起訴書│││││││││││││載28,000│││││││││││││應更正)││├─┼────┼────┼─┼─┼─────┼─────┼──┼─────┼───┼────┼───┤│12│潘成家│CB契約│1│20│104/09/25│105/09/24│年配│1,000,000│3,500│70,000│期滿│├─┼────┼────┼─┼─┼─────┼─────┼──┼─────┼───┼────┼───┤│13│ 蔡孟柏 │CB契約│1│14│104/10/06│105/10/05│年配│700,000│3,500│49,000│期滿││││(起訴書│││││││││││││誤載為滿│││││││││││││溢契約)││││││││││├─┼────┼────┼─┼─┼─────┼─────┼──┼─────┼───┼────┼───┤│14│ 許琮顯 │滿溢契約│1│6│105/02/26│106/02/25│年配│300,000│2,500│15,000│期滿││││││││(起訴書載│││││││││││││105/02/25│││││││││││││應予更正)││││││├─┼────┼────┼─┼─┼─────┼─────┼──┼─────┼───┼────┼───┤│15│傅妙琪│滿溢契約│1│24│105/03/25│106/03/24│年配│1,200,000│3,000│72,000│期滿││││││││(起訴書載│││││││││││││104/03/24│││││││││││││應予更正)││││││├─┼────┼────┼─┼─┼─────┼─────┼──┼─────┼───┼────┼───┤│16│ 潘陳京 │滿溢契約│1│10│105/03/25│106/03/24│年配│500,000│3,000│30,000│期滿││││││││(起訴書載│││││││││││││104/03/24│││││││││││││應予更正)││││││├─┼────┼────┼─┼─┼─────┼─────┼──┼─────┼───┼────┼───┤│17│陳文章│滿溢契約│1│6│105/04/11│106/04/10│年配│300,000│2,500│15,000│未期滿││││││││(起訴書載│││││││││││││104/04/10│││││││││││││應予更正)││││││├─┼────┼────┼─┼─┼─────┼─────┼──┼─────┼───┼────┼───┤│18│ 李春澤 │滿溢契約│1│24│105/04/13│106/04/12│年配│1,200,000│3,000│72,000│未期滿│├─┼────┼────┼─┼─┼─────┼─────┼──┼─────┼───┼────┼───┤│19│李 呂菊妹 │滿溢契約│1│20│105/05/16│106/05/15│年配│1,000,000│3,000│60,000│未期滿│├─┼────┼────┼─┼─┼─────┼─────┼──┼─────┼───┼────┼───┤│20│ 戴安舞 │滿溢契約│1│10│105/07/06│106/07/05│年配│500,000│3,000│30,000│未期滿│├─┼────┼────┼─┼─┼─────┼─────┼──┼─────┼───┼────┼───┤│21│ 郭龔 月級│滿溢契約│1│12│105/07/21│106/07/20│年配│600,000│3,000│36,000│未期滿│├─┼────┼────┼─┼─┼─────┼─────┼──┼─────┼───┼────┼───┤│22│ 王伯東 │滿溢契約│1│14│105/06/22│106/06/23│年配│700,000│3,000│42,000│未期滿│└─┴────┴────┴─┴─┴─────┴─────┴──┴─────┴───┴────┴───┘備註:㈠㈡投資金額合計6320萬元(計算式:575萬元+5745萬元
=6320萬元)◎卷證索引┌──┬─────────────────────────────┬─────┐│編號│卷宗案號│簡稱│├──┼─────────────────────────────┼─────┤│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415號卷│他一卷│├──┼─────────────────────────────┼─────┤│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661號卷│他二卷│├──┼─────────────────────────────┼─────┤│3│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345號卷(一)│他三卷│├──┼─────────────────────────────┼─────┤│4│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345號卷(二)│他四卷│├──┼─────────────────────────────┼─────┤│5│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1345號卷(三)│他五卷│├──┼─────────────────────────────┼─────┤│6│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296號卷│他六卷│├──┼─────────────────────────────┼─────┤│7│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29號卷│偵一卷│├──┼─────────────────────────────┼─────┤│8│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30號卷│偵二卷│├──┼─────────────────────────────┼─────┤│9│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103號│偵三卷│├──┼─────────────────────────────┼─────┤│10│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00號│偵四卷│├──┼─────────────────────────────┼─────┤│1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01號│偵五卷│├──┼─────────────────────────────┼─────┤│12│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0943號│偵六卷│├──┼─────────────────────────────┼─────┤│1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卷(一)│原審一卷│├──┼─────────────────────────────┼─────┤│1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25號卷(二)│原審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