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吳嘉寶泓泉 漁行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 律師被告 莊文登 被告 莊哲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莊文登、莊哲奇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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