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04號原告 劉紋君 被告 廖璟妤 上列被告廖璟妤因詐欺案(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158號)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桂英
法官陳雯珊法官余欣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郁棨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