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昆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昆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本件受刑人劉昆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賴妙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6日19時許│100年7月6日19時許│100年6月22日19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36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836號│100年度偵字第193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3208號│100年度訴字第3208號│101年度易字第185、4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101年3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89號│101年度上訴字第389號│101年度易字第185、4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5日│101年3月19日│101年3月15日│││日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9日20時許│100年6月22日5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9305號│100年度偵字第1930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85、445號│101年度易字第185、44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85、445號│101年度易字第185、445號│││判決├────┼─────────────┼─────────────┼─────────────┤││判決確定│101年3月15日│101年3月1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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